资源税改革是对现行资源税制度进行的一系列调整和完善,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改革后,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得到了扩大,不仅限于传统的矿产资源,如原油、天然气、煤炭等,还逐步将其他自然资源,如水资源、森林、草场、滩涂等纳入征收范围,水资源税的改革试点工作已在部分地区率先开展,通过水资源费改税的方式,对地表水和地下水进行征税,并根据用水情况实行不同的税额标准。
2、实施从价计征改革:过去,资源税主要采用从量定额的征收方式,即根据资源的开采量或销售量来征税,而改革后,逐步推行从价计征的方式,即根据资源的销售价格来计算税额,这种方式的实施,能够更准确地反映资源的价值,并通过价格机制来调节资源的开采和利用,对《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中列举名称的21种资源品目和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矿实行从价计征,计税依据由原矿销售量调整为原矿、精矿(或原矿加工品)、氯化钠初级产品或金锭的销售额,对经营分散、多为现金交易且难以控管的粘土、砂石等少数矿产品,仍实行从量定额计征。
3、全面清理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改革过程中,对涉及矿产资源的各项收费基金进行了全面清理,取消了部分违规或重复的收费项目,降低了企业的税费负担,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等。
4、调整和优化资源税税率:在改革过程中,根据资源的稀缺性、开采成本以及对环境的影响等因素,对部分资源品目的税率进行了调整和优化,通过提高税率水平,可以更好地发挥税收对资源的调节作用,促进资源的节约和集约利用。
5、加强资源税优惠政策管理:为促进资源的综合利用和可持续发展,改革中对部分开采难度大、成本高以及综合利用的资源给予了税收优惠,对符合条件的采用充填开采方式、衰竭期矿山采出的矿产资源等资源税分别减征50%和30%,同时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也给予了相应的减税或免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