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身损伤赔偿1、医疗费:包括医疗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等,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2、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陪护费(护理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4、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5、住宿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赔偿。
6、残疾赔偿金:若造成残疾,根据伤残等级进行赔偿。
7、残疾辅助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8、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9、丧葬费:若造成死亡,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10、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财产损失赔偿对第三方(除本车外、本车上的人)造成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有责任时,财产损失最高赔偿2000元;无责任时,财产损失最高赔偿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