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该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商业银行可以经营的业务范围,其中包括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这意味着,商业银行有权依法开展贷款业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这一条款对贷款利率的上限进行了规定,以防止高利贷的发生。
第六百六十八条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条款还规定了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这为贷款双方提供了明确的合同约定和权益保障。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情况,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这一条款对民间借贷的利率进行了具体的司法解释,为借贷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