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资本公积的性质来看,资本公积是与企业收益无关而与资本相关的贷项,代表了投资者或他人投入到企业、所有权归属于投资者、且投入金额超过法定资本部分的资本,这些资金本质上是股东投入超过法定资本部分的资本,属于公司的资本储备,而非经营收益,将其用于弥补亏损相当于将股东投入的股本溢价部分进行利润分配,这不符合资本公积的设立初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资本公积主要包括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等。
从资本保全原则的角度来看,企业的资本应当保持其原始投入的价值,以维护企业的稳健运营和持续发展,并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如果用资本公积来弥补亏损,就会减少企业的资本储备,从而降低其偿债能力,进而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为债权人在借款给企业时,通常会基于企业的资本状况来评估其偿债能力,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法律禁止将资本公积用于弥补亏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明确规定:“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